怎麼約定合同履行地

一、怎麼約定合同履行地

怎麼約定合同履行地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1)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二、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麼辦

1、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爲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爲合同履行地。

透過上文的講述,您應該已經瞭解了,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爲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當您遇到到有關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解決不了時,建議您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避免陷入法律糾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