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一、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從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的依據不同

從給付義務產生自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2、存在的範圍不同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3、內容不同

附隨義務指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爲了使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

4、在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

附隨義務因爲不是對待給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隨義務對方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如果一方不履行從給付義務,對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於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司法解釋

1.附隨義務的概念: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王澤鑑先生的觀點,他認爲附隨義務是在債之關係上,除給付義務以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間尚發生保護、照顧、通知、忠實及協力義務。

2.從給付義務的概念:從給付義務簡稱爲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存在的目的是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發生原因: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合同解釋。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顯然是不同的概念,所適用的範圍與類型也是不同的。附隨義務雖然沒有寫進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但如果違反了附隨義務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的,對方是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要求賠償的,但從給付義務更偏重於債權方,需要維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