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有哪些種類

合同解除權有哪些種類
合同的解除權分三種。
第一種爲協議解除,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種爲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我國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種解除權稱爲法定解除權”或單方解除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可分爲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法定事由解除必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一方或雙方纔能享有解除權,而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對於特定的合同,無須法定事由,一方或雙方即有解除權,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