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設計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一、裝修設計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裝修設計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需要,設計合同備案流程有以下幾個方面:編制可研報告,取得發改委“立項批覆”。取得國土局“用地預審意見”。取得環保局“環境評估審查意見”。取得規委給發改委的“規劃意見函覆”。取得規委給建委的“規劃意見函覆”。取得建委的“選址意見通知書”。取得發改委的“招投標方式通知書”。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不備案,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發生糾紛,則增加所需承擔的風險。

二、裝修設計合同是否爲諾成合同?

設計合同是由於技術需要,雙方當事人就設計標的以及設計過程中權利與義務達成合意所簽訂的合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設計合同是屬於諾成合同的範圍。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爲諾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爲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爲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很多人對於裝飾裝修類型的合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要請專業的人士幫忙裝修設計的話,這類型簽訂的合同是需要完成備案手續的,否則的話是很容易發生一些風險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