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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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在貿易發展迅速、商品交換極度頻繁的當代社會,法律對部分合同的具體形式有嚴格的規定,若不依照規定訂立合同,則合同不具有效力,這也是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依據,那麼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2、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爲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爲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

1、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

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

2、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於生效要件。當然對於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綜上可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形式要件是否屬於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對於要式合同來說,若不採用規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則不受此限制,任何形式皆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