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一、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登記、批准的合同。

關於“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採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爲了促進交易,我國採用有限制承認合同效力的做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於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於非要式合同。

例如:購房合同,爲書面形式,擔保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只有具備了這種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種情況是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僅要採取書面形式,而且必須接受經貿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權轉讓合同,不僅要有書面合同,還必須經股東會同意且報工商局登記備案後才能生效。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則合同不成立。如專利轉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如我國《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並非該類合同的成立要件,末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也並非絕對無效,只要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該合同應爲有效合同。這時的合同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

要式合同相對的就是不要式合同,就對合同的形式沒有做出要求。但如果是要式合同,而實際上未採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這樣對當事人來講也就不能對其利益做出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