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合同與非格式條款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格式條款合同與非格式條款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格式條款合同與非格式條款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最主要的是兩點: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

格式條款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基礎上形成的。

第二,格式條款是爲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爲重複使用而不是爲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格式條款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並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爲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爲單方面提供,一般合同書爲雙方協議簽訂。

兩者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太大區別,但如果合同簽訂雙方針對合同內容發生歧義時,如果是按照格式條款簽訂的,向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解釋。而一般合同書則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二、格式條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格式條款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格式合同存在於民事協議之中,一般由提供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擬好的標準條款,爲了重複使用而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與合同相對方協商。這種合同多出現在消費者合同領域,一般由商家出具。格式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規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合同是指一中預先寫好要求對方簽訂的一種合同,如果訂立方以脅迫的手段讓對方簽訂的話,格式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或者格式合同是違反法律條款的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