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指行爲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存在於合同未成立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