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契約義務,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的結果,而先契約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所保護的信賴利益,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恪守交易行爲準則、不得損人利己的必然結果。在民法理論中,義務與責任是相對應的概念。
義務是責任的前提,有義務纔有責任。而契約過失責任對應的即是先合同義務,這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所在。所以,違反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在覈心。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人爲簽訂合同,在相互磋商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和一般交易慣例而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它包括相互協議、互相保護、相互通知、相互保密等。締約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以當事人是否故意或者過失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爲判斷標準,而與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情況無關。根據法理,締約人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另一角度看,合同債之關係,除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外,尚有所謂的不真正義務”。義務在保險法上最爲常見,如投保人於保險標的的見險增加後的告知義務;不真正義務在《民法典》上也有,典型的表現爲減輕損害的義務等。違反合同給付義務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是違約責任,而違反合同附隨義務。

其實我們在簽訂民事合同之後,並不能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也是不能保障合同的對方不違約的,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合同的違約的情形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