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爲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係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係(即信賴關係),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爲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纔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爲一方的行爲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爲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爲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係,這是因爲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爲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於行爲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爲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爲人的締約過失行爲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爲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是需要結合實際的締約過失行爲而定的,如果並不是在締約的過程中造成他人的損失,那麼是無法適用的,具體情況下締約過失責任也是屬於過失行爲造成他人權益損失的,可以由雙方協商來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