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關於附期限合同如何撤銷

一、《民法典》合同編關於附期限合同如何撤銷

民法典合同編關於附期限合同如何撤銷

民法典規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後,如果出現撤銷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徵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最後,已經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想要撤銷,需要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當雙方對當事人對於合同糾紛以及損失賠償責任認定完成後,撤銷完成,如果當事人不認可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