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追認什麼意思?

一、無權代理追認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追認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追認的意思是: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爲有權代理,該行爲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二、無權代理追認的相關內容拓展

因無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係終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在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結束之後簽署的合同效力視爲待定狀態,並且無權代理期間不能以本人的名義必須借用他人的名義來行使各項民事行爲能力,否則將視爲不合法的行爲,當事人需要承擔連帶的相關法律後果,並自願接受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