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無權代理行爲應具備什麼條件

追認無權代理行爲應具備什麼條件
首先,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權對無權代理行爲進行追認,也就是說,A以B的名義與C簽訂合同,只有B本人有權對該行爲進行追認。
其次,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實施該行爲的民事行爲能力,也就是說,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處罰而被羈押等原因喪失相關民事行爲能力,那麼就不具備追認的客觀條件。
另外,追認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進行追認的,則喪失追認權。當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爲時,聲稱自己是代理人,那麼只有本人才享有追認權。身份公開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毫無疑問,至於身份不公開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認權,雖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爭議,但是我國一些判例也認爲,只有身份公開的人才享有追認權,如果行爲人沒有對本人進行披露,被代理人的追認便是無效的。
最後,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