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追認行爲是怎麼樣的

一、無權代理的追認行爲是怎麼樣的

無權代理的追認行爲是怎麼樣的

無權代理的追認是指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爲有權代理,該行爲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二、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是多久

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認也可以否認,但爲了防止被代理人無限期地拖延追認,使狹義無權代理長期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應當對代理人的追認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關於追認權的行使期限,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已行使催告權;另一種情況是相對人未行使催告權。

(一)相對人已行使催告權。相對人無權任意確定追認期限。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做答,否則視爲否認。且此一個月期限應當自收到催告時起計算。

(二)相對人未行使催告權時。若當事人未行使催告權,且允許被代理人長期享有追認權但不行使,這將使無權代理行爲長期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若法律或合同對權利行使確定了期限,而有人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爲行使權利,若此時相對人之所以採取催告時定一個超短期限的方法從交易中撤出,而不是行使撤銷權,是因爲行使撤銷權後其將無權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承擔責任。期限已經經過,被代理人就不能追認。

三、無權代理的追認有哪些注意事項

1、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爲一個月之內;

2、拒認的做出沒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認,就不存在拒認問題;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做表示,期限屆滿後視爲拒絕追認,拒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拒認是無須做出口頭表示就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