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無權代理行爲有哪些限制

追認無權代理行爲有哪些限制
(一)追認人必須具有相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追認無效,限制行爲能力人追認應當類推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7條。
(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未規定追認方式。對此,本文認爲,追認可以明示作出,明示追認不必採取和無權代理行爲相同的形式;追認的意思也可從被代理人行爲中推定得出;被代理人的沉默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有可能構成追認,也有可能不構成追認。
(三)對於《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規定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應當理解爲相對人無權任意確定催告期限。
(四)追認可因錯誤而撤銷。在被代理人受欺詐與脅迫追認時,只有在相對人知悉欺詐脅迫情形的追認才能被撤銷。
(五)追認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力不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不影響中間處分行爲,追認不能視爲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