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行爲人承擔責任有哪些

一、無權代理行爲人承擔責任有哪些

無權代理行爲人承擔責任有哪些

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爲屬表意行爲,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爲前提。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爲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爲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爲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因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行爲人和相對人按照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處理。當然,如果行爲人願意履行合同相對人也同意的,或者行爲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相對人也接受的,視爲雙方在事實上產生合同關係,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生效的是行爲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原來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仍應確認無效。

《民法典》

 【無權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無權代理行爲已經發生。就是無權代理行爲人與第三人已經實施了民事行爲,如果無權代理人僅有與第三人爲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實施該行爲,則不構成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行爲發生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事後進行了追認,相當與無權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則行爲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爲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也就不產生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3)須第三人爲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如果第三人明知行爲人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則第三人無權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行爲是需要獲得他人的授權,並且需要在權限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纔是有效的代理行爲,否則就是無權代理,需要得到他人的確認才能夠有效,如果他人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那麼就是無效的行爲,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