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代理應具備的條件

追認代理應具備的條件有:
1、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爲的人,必須是被代理的本人。
2、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實施該行爲的民事行爲能力。
3、追認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進行追認的,則喪失追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追認代理應具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