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一、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對於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屆滿以後,債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實施履行行爲。債務人在履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

1、履行主體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爲,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爲,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爲。

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爲是法律行爲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爲受領。

2、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爲,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

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就成爲了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規則。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按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在標的的質量和數量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 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爲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爲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爲之履行爲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4、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爲。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費用,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負擔費用。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費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者其他行爲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二、履行合同時附隨義務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爲;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爲,都是合同的不履行。而對方一旦涉及合同的不履行,就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那我們就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具體當事人該怎麼履行合同,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