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法嗎?

一、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法嗎?

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法嗎?

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可以視爲無效合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合同的時候要遵守公平、自願、誠信等原則,而在實踐中有些人會透過欺詐的手段讓對方簽訂合同,以達到不法的目的,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欺詐和脅迫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需要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

(2)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願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爲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麼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爲可撤銷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對於此類合同,由於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於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透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不論是任何形式的合同,在簽署的過程中都需要針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的確定,必須要雙方達成意見上的一致才能簽署合同。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有欺詐或者隱瞞的行爲的,均屬於無效訂合同的行爲,合同內容也將視爲無效,該合同在法律上不受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