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欺騙手段簽訂的合同解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透過欺騙手段簽訂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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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爲無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爲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爲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