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認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追認權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追認權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追認權的規定是透過明示的方式向特定的第三人、行爲人作出追認,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爲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爲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爲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爲作爲(特定行爲)和不作爲(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爲,即可以透過本人“作爲”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爲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爲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纔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爲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爲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爲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合同在簽訂之後不一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因爲有一些人可能是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之下,合同的效力就是處於待定的狀態,需要相關的人員說追認,追認是可以採取明示或者是採取默示的方式,之後合同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