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運輸合同出現糾紛的,由運輸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運輸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是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如果請求支付運費的,接收運費地爲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支付運費,可以扣下貨物嗎
生活中,貨主由於資金週轉困難等原因,有時會因未能及時支付運費而被扣貨,以致無法及時收到貨物,引發了其他不利後果。
如無法將貨物交給購買人,造成違約,要賠償對方損失等。
因而,不少貨主都想知道未及時支付運費,承運人究竟是否有權扣下貨物。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承運人可以扣貨: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換句話講,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不能扣貨,否則在貨主沒有及時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都可以扣下相應貨物。
但是承運人在扣貨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情: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透過法定程序留置貨物。
2、扣貨時,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合理適當扣貨。
如:
(1)對於可分而無需其價值的貨物,承運人扣貨的價值,只應該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經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
如因爲少部分費用,而扣留大部分甚至全部貨物的,有法律風險,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不可分的貨物,只要貨主沒有支付全部運費的,承運人都可以全部扣下貨物。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運輸合同產生糾紛時,運輸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