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投標單方終止合同怎麼要求賠償
民法典規定,中標方無故單方終止合同的,構成合同違約,合同有約定時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中標人棄標招標人可要求賠償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而,當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棄標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等。
所以,此時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損失。
同時,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1)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3)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中標方單方無故終止合同的,會構成合同違約,合同有約定時,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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