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是否有補償

一、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是否有補償?

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是否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後,如果員工繼續到原單位上班,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沒有合同但仍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諸如職工處於醫療期、女職工“三期” 等勞動合同應順延的情形,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可以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與職工續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有權利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企業向職工發出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屬於企業的單方面意向,職工是否續簽由職工自行決定。

職工可能接受企業提出的工作條件的,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如果職工對企業提出的續簽意向不滿意,則其可以再行與公司進行協商,直至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達成一致。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雙方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沒有達成一致,則從風險防範角度來考慮,企業應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關係的實際操作不會就是一板一眼的不可變通的,有部分的公司一開始就在合同當中寫清楚了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就按照原來的合同繼續履行,這樣的話,到期後仍然在上班的其實也不需要公司專門賠償了。如果沒有諸如此類的約定,在合同快到期之前,職工就應該知道公司是否續簽的明確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