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況是什麼

佔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況是什麼

一、佔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況是什麼

佔有改定透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爲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爲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上面提到的這些佔有改定都不適用於善於取得。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爲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爲惡意佔有。

二、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區別有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要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在於交付形式的不一樣。佔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後視爲交付,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簡易交付,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後視爲交付;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後,指示佔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

三、佔有改定的風險承擔方是出賣人嗎

1、佔有改定的風險承擔方不是出賣人,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佔有改定的情況下風險是從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風險由出賣人轉爲受讓人也就是所謂的買方。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爲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存在雙重佔有關係,佔有改定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在交付形式上是不一樣的,對佔有改定來說,簽訂合同後視爲交付,但出賣人可以繼續佔有標的物;對指示交付來說,簽訂合同後生效,標的物由第三人直接交付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