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違約金能否一併主張

一、定金和違約金能否一併主張?

定金和違約金能否一併主張

不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爲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退回定金?

定金能不能要回來,需要分具體情形:

1、自己違約的,不能要回定金。

這裏也會涉及很多原因,我們以買房爲例:

現在買房大多都是透過首付 按揭的方式,實踐中,不乏會出現購房者因爲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買房:

籤合同交定金之後,購房者反悔不賣房;

購房者沒有辦下來貸款手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屬於對方違約的,可以要回定金。

這裏我們要特別注意,屬於商家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確定對方違約,最基本的依據就是所簽訂的合同,在這裏我們以買房合同爲例講解:

在買賣商品房合同中,屬於開發商違約的情形大致包括:

(1)開發商沒有售房資質;

(2)逾期交房;

(3)面積出現誤差;

(4)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5)變更規劃、設計;

(6)房屋質量不合格;

(7)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定金和違約金其目的都是爲了保障合作當中的各方人員能夠按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違約,既不退還對方定金又要主張違約金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因爲在法律上,定金和違約金其實都是具有懲罰性的,儘管北約給對方帶來的損失是可以預見的,但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對違約一方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