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能否並用?

一、違約金與定金的具體概念

違約金和定金能否並用?

1、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根據合同的種類及違約形式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適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違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2、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爲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 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 還定金。

二、違約金和定金能否並用?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其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兩者是不能並用的。在合同違約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獲得對方的違約賠償。但無論是以哪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不能過高或者過低,如果有爭議,雙方可以申請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