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可否並用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爲督促合同方履行義務而設立的一種責任。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金和定金可否並用

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一行使。

另外,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