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合同免責協議的相關要求有哪些?

甲乙兩方在簽訂合同時,爲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一方會就某些內容做出免責說明。但我們知道免責條款不能隨意添加,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那麼制定合同免責協議的相關要求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解答。

制定合同免責協議的相關要求有哪些?

制定合同免責協議時的要求

1、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只有違反強行性規範的免責條款才爲無效。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也就是說,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爲前提。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且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

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此外,如果違約行爲嚴重到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嚴重違約或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也不得援用免責條款,因爲這種情況同屬於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

4、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銷售商憑藉自己的優勢,訂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購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例如在合同中訂立“對由於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爲在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等第三人過錯造成售房方違約的情況下,售房方可以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得賠償。而買房人與第三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能向第三人索賠,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違約責任,則購房人的損失得不到任何補償,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5、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

免責條款一般是對違約責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隨着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的增多,一般認爲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合同免責協議的相關要求有哪些這一問題爲您做出的解答。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免責協議內容不能以一方意願隨便添加,必須要符合相關的免責協議要求。當然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合同雙方都有權利就某些內容提出免責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