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屬於哪些權
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屬於撤銷權。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合同事人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無權處分合同屬於哪些合同
無權處分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如果未經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當事人都有哪些
下列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誤解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3.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欺詐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屬於哪些權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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