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爲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旨在對錯誤登記狀態下的事實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是對真正權利人提供的臨時性保護手段,透過不動產登記薄上對該不動產進行特定的記載,暫時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受到物權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和救濟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異議登記並不是一種終局的對錯誤登記的救濟,它僅能臨時性地提供一種保護,與其更正登記結合形成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異議登記申請人濫用異議登記權,有可能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喪失交易機會,從而造成損害。就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而言,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的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原登記權利人也有權單獨向登記機構或者同時向登記機構和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

二、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是誰?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有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單純就利害關係人來解釋,應是包括了債權人。但是,從規定來看,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亦即是應當認定登記簿的記載有錯誤,且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才能申請異議登記。因此,提出異議登記的前提是認爲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以及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凡是認爲這些記載有錯誤、且與這些錯誤的記載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登記。因此並不限於家庭成員。

一般的債權人不會和登記簿的記載有關。因爲登記簿記載的是物權或“準物權”(如預告登記所登記的請求權)以及對這些權利行使的限制。但是,如果這一債權以該房地產設定了擔保,或是認爲登記簿的記載有錯誤、影響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則也可以作爲異議登記中的利害關係人。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與有爭議的法律關係,具備權利和義務的人,被稱爲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情存在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一般的債權人不會和登記簿的記載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