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異議登記的設立原因是什麼?

1、當事人存在申請不實現象

不動產異議登記的設立原因是什麼?

房產是不動產,不僅是人類生存、活動的場所,而且價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爲獲取、佔有房產,一些當事人透過僞造書證,向登記機構提交錯誤、虛假的登記材料,取得房產。與此同時,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後,原有的管理職權發生相應變化,若當事人虛假聲明,就難免發生房產權利爭議。

2、登記機構的審查權限、模式無法確保每份登記簿的準確性

房屋登記中由於登記機構審查職權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確保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記材料都真實、合法,如對買賣合同的簽名真實性發生糾紛,就需要憑藉筆跡鑑定等技術手段來覈實,登記機構無能力來鑑定真假。登記機構目前普遍採用的以形式審查爲主、實質審查爲輔的審查模式也是適應形勢發展,符合現實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與登記簿進行的一致性比對,登記材料之間是否具備關聯性,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至於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若有疑問,登記機構可透過詢問、實地檢視、公告等方式進行審覈。但無論怎樣的方式,只能盡到程序上的審覈,無法保證實體上的完全真實合法。因此登記簿記載有誤難以避免。

3、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需一定的時間

在房屋登記中,因當事人申請不實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記簿有誤的現象存在。認爲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往往透過提起訴訟或仲裁等法律途徑來解決矛盾和糾紛。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爲了防止在這段時間內,透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取得房屋產權的當事人惡意轉讓房產,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一種新的登記制度來適應。

綜上所述,以上種種原因,都表明需要設立一種新的行政救濟制度來適應這類糾紛的處理。而異議登記制度就是適應登記發展需要,解決困惑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

現在一些人會透過僞造證書登記一些虛假的不動產消息,因爲存在着這種申請虛假的客觀現象,再加上相關登記機構,他的審查權限畢竟也是有限的,因此他沒有辦法保證每一份登記都是真實可靠的。並且如果是需要提起訴訟的話,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不能夠立刻就進行審查,所以就提出了不動產異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