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關係承諾書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解除合同關係承諾書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解除合同關係承諾書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承諾書怎麼寫?

可依次由標題、啓語、正文、結語、署名、日期六部分組成:

1、標題:或以文種“承諾書”爲題;或由事由 文種“承諾書”組成,如“廉潔自律承諾書”;或由單位名稱 事由文種“承諾書”組成,如“××市××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承諾書”。

2、啓語:說明簽署承諾書的目的,表達作出承諾的意願,用“我鄭重承諾”、“我向……作以下承諾”一類語句引出正文。

3、正文:其內容主要是作出具體的承諾,大多采用分條式寫法。

4、結語:是一些表態性語句。

5、署名:是承諾人的簽署。承諾人是單位的,先寫單位全稱,加蓋單位印章;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或蓋上其簽名章。承諾人是集體的,先寫上集體名稱,後由該集體內所有成員一一簽署,或由該集體主要負責人簽署。承諾人是個人的,由個人簽署,簽上姓名。

6、日期是簽署之日,年、月、日齊全,規範書寫。

三、合同解除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事實上,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關係,不管是出承諾書還是出聲明書,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本人想要解除合同關係,又沒有什麼正當的理由,應該跟合同相對方協商,一般無故解除合同關係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