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裏能否約定滯納金
1、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滯納金是屬於違約金的一種,但約定的滯納金不得超過相關標準。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滯納金的性質有哪些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
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
該說認爲,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
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透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
該說認爲,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爲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
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爲的制裁。
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
該說認爲,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
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
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滯納金是屬於違約金的一種,但約定的滯納金不得超過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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