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此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2、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3、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爲;
4、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5、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一、定金不退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協商。合同雙方可以就定金退還的問題友好協商,協商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利於執行;
2、訴訟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就定金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就合同定金問題作出裁判。
二、訂金是否可以無條件退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1、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
2、買方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解決並要求對方退款。
綜上所述,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於法律關係、作用,其中定金一旦交付後,就不能被退還回來了。除非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對於我國對訂金的解釋,一般認爲是預付款,是可以找對方要回來的。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透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定金跟訂金有什麼差別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對於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