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隨着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方面需要簽訂合同來維護和約束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那麼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合同雙方的購銷合同管轄法院是哪裏?法律法規對購銷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下面本站的小編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購銷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什麼是買賣合同履行地。

所謂“買賣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爲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於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爲,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民法典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並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麼,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爲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二、購銷合同管轄法院。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那麼,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裏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爲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以上是小編對於購銷合同管轄法院以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概括總結。所以在履行合同期間因某種原因產生買賣糾紛,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到相應的管轄法院解決。合理合法的解決合同中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