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合同無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無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無效管轄法院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來確定,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確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1、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2、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合同”顯然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爲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權限,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爲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

(八)內容不合法的合同;

(九)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發現簽署合同的另一方主體不合格,或者該合同簽署只是爲掩蓋非法目的,此時該合同是無效的。爲了維護自己權益,並且防止被認定爲故意簽署無效合同,此時需要向當地的管轄法院,以合同無效爲由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