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爲的效力】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 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二、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爲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購買過商業保險的這部分民衆都知道,保險合同的條款很多,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不能只聽業務員的口頭之詞,必須要仔細審查保險合同的條款,再謹慎決定是否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