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隻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而本身系患者的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本身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故不需要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