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合同簽訂地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約定合同簽訂地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約定合同簽訂地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簽訂地約定不明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二、民訴解釋中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法律上關於特定合同糾紛地域管轄的規定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其實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時候,此時我們應當注意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民事訴訟的基本條件等,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