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爭議是不適用約定管轄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的時間期限具體可以分爲以下三種: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雙方之間約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前約定好合同終止的時間;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在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員工與用人單位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提前約定,以完成某項工作的任務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不適用於約定管轄,需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去處理糾紛。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爲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約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員工和用人單位提前約定好合同的終止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