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在現今,我國致力於法治環境建設的大背景下,法律憑證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見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簽訂合同,不管是工作還是從事其他活動。而合同糾紛的案例也就不斷增多,那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小編將爲您介紹。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一、未盡到誠實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向委託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委託人在被誤導的情況,產生訴訟慾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開始上升,最終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二、未盡到告知訴訟風險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48條的規定。作爲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援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三、未盡到提供規範的法律服務保障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律師執行爲規範》第49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執行律師的信賴和律師執行行爲規定的要求,律師在執業時,應當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對擬委託辦理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爲委託人提供符合法律規範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犯常規性錯誤,你訴誰,訴訟主體搞錯了;怎麼訴,程序搞錯了;在哪訴,管轄搞錯了;能否訴,時效搞錯了;訴什麼,訴由搞錯了;憑什麼,舉證搞錯了;爲什麼,法理搞錯了;支援否,法律適用搞錯了。

這每件錯誤,都會導致委託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託人授權或屈解委託人的真實意思擅自當庭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和跟對方和解,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那麼,因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發生糾紛,透過什麼途徑解決呢?最便民的途徑是,到執行律師註冊登記的省律師協會進行投訴解決。正如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17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處理。”和第176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做出的裁決。”的規定。

如果對律師協會的裁決不服,或者不願意到律師協會申請裁決,可在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發生兩年之內,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訴解決,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到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受案法院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26號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38條第134款第4項的規定,以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爲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並能夠認定;經過法庭辯論正論、反論、並能夠成立;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的規定,參照《律師執業行爲規範》做出判決。使代理有風險,責任律師擔變爲現實,還委託人一個公道。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合同糾紛的案例十分常見,每個當事人都會爲了自己的利益據理力爭。對於關於的合同糾紛,是必需要走民事訴訟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