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格式合同不能更改嗎?

一、法律規定格式合同不能更改嗎?

法律規定格式合同不能更改嗎?

法律規定格式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能更改,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中如有規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有哪些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爲,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採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爲又稱爲隱匿行爲。在實施這種行爲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爲並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透過這種形式和行爲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爲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羣衆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是不能夠隨意的更改的,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進行修改,然後才能夠簽訂具體的條款。目前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也明確的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比如說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