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