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4條規定是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24條規定是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24條規定是哪些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1、由當事人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另外,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有些勞動者在入職時會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的範圍及期限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跟勞動者自行協商,一般競業限制的期限不會超過兩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也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補償金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