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採購合同變更要重新招標嗎
採購合同變更的,應當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中標之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義務,不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採購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招標,不重新招標,變更了合同之後,就不屬於是按照原來招標時的合同來履行義務,這樣會產生合同無效的情形,因而合同需要變更的,就應當重新招標,纔是合法的。
二、中標後的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
如果雙方未就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進行約定的,則下列內容應視爲可以正當變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
如地震、洪水、颱風等。
社會因素:
如政府政策的變更,規劃的調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由於不能抗拒不能預見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後果。
(三)情勢變更,當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而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種情形下的變更,應當以下列情形爲前提條件:
①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②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③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④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如果建設工程中標後發現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變化、當事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需要縮減預算、因物價暴漲、匯率變化等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情況等情勢變更情形,可以變更實質性條款。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採購合同變更的情況下應當重新招標。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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