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區分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都是保證合同中涉及到的時間方面的問題,從兩者的名稱上就可以看出,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含義是不同的,那麼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如何區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區分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兩個概念,要區分掌握: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係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保證期間爲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後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纔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爲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比如:甲爲債權人,乙爲債務人,甲乙約定乙於2008年5月1日還款;丙爲保證人,甲丙簽訂保證合同,但並沒有明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那麼依照法律規定,丙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如果乙於2008年5月1日未按時履行債務,那麼丙的保證期間爲2008年5月1日起6個月。如果甲丙約定了保證期間的,就按照約定的保證期間。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爲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比如:甲欠乙債100萬元,約定3月1日前還款,丙爲一般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爲6個月。3月1日過後,甲未還款,乙於4月1日起訴甲,6月1日判決生效,此時乙丙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果乙是於10月1日起訴甲,那麼保證期間就經過了,保證人丙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爲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裏並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比如:甲欠乙債100萬元,約定3月1日前還款,丙爲連帶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爲6個月。3月1日過後,甲未還款,甲於4月1日要求保證人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乙丙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果乙是於10月1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的,那麼保證期間就經過了,保證人丙免責。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區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