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履行合同算詐騙嗎?

一、如果不履行合同算詐騙嗎?

如果不履行合同算詐騙嗎?

不履行合同不算是詐騙。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僅僅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是欺詐的必然因素,只能認定爲民事責任,不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

二、履行合同的內容

1.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爲。

由於合同的類型不同,履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爲,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一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爲義務人的作爲,由於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爲一定的積極作爲,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爲義務人的不作爲。無論是作爲還是不作爲,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爲。

2.履行合同的標準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因而,

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爲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於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履行合同的行爲過程

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爲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爲,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爲完成最終交付行爲所實施的一系列準備行爲。儘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爲並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爲不是合同履行行爲的結論。準備行爲是最終履行行爲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爲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爲。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後等。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一階段的合同履行。然而,爲執行合同義務所作的準備和義務執行完畢後的善後義務,固然不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因其與第二階段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聯繫,也是合同履行的內容。這同時也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趨勢所在。

對於不履行合同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雙方應當根據協商達成一致的原則來合同條款,後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也是需要根據有關違約條款來追究違約責任,但並不一定屬於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