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費用原則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費用原則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費用原則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費用原則有行紀合同費用支付應先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中的執行,無約定的,依習慣確定。習慣上行紀人的報酬多以其所爲交易的價額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二、行紀合同誰承擔責任

行紀合同當中行紀人和委託人都需要進行承擔責任。

行紀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從事行紀活動的費用依法由行紀人負擔,而委託人墊付的,行紀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2、行紀人佔有購進或銷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污染,應當對委託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買入行紀中,包括行紀人以自己費用再購進委託人所要求的委託物);行紀人對購進或銷售的物品佔有期內,發生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3、賣出的委託物由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在其損失範圍內負責賠償;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沒有合理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行紀人未按照委託人委託指示辦理行紀事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代購的物品高於委託人指定的買入價,又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行紀人自己補足其差價;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以低於合同規定價格銷售委託物,應當由行紀人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補償其差額)。

5、行紀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對接受該委託事務的第三人行爲承擔責任,第三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行紀人應負責賠償。

6、行紀人對於購進物品存在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並可要求行紀人繼續履行行紀合同或者賠償損失。

一般行紀人可以獲得的報酬需要根據行紀合同當中的有關約定進行。如果行紀人只完成了部分的義務的話,那麼就只能根據已履行部分進行支付報酬。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紀人在完成義務時所產生的行紀費用由行紀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