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期限最長几年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租賃合同是單務合同嗎
租用合同不是單務合同。租用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的,一方交付租賃物給另一方使用、收益,而另一方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雙方都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爲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單務合同,“雙務合同”的對稱。是指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單務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存在對應關係。例如贈與合同,贈送人只承擔交付贈品的義務,而不享受任何權利;受贈人則只享有取得贈送人交付贈品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義務。其他如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與單方法律行爲不同,單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單方法律行爲則是單方的意思表示。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標準: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意義: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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